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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永清、李林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清,李林媛,代威,李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739号上诉人:王永清,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诉人:李林媛,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诉人:代威,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中华,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清、李林媛、代威因与被上诉人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永清、李林媛、代威向本院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至本院第一次开庭前,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定于2017年4月14日下午16点开庭,至开庭前王永清、李林媛、代威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清、李林媛、代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