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河北古盘珠宝有限公司、石芹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古盘珠宝有限公司,石芹海,崔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古盘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创鑫阳光四期四号楼底商(西第一间)一层。法定代表人:石芹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芹海,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向东,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如雪,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古盘珠宝有限公司、石芹海因与被上诉人崔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你院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而是直接公告送达,违反法律程序。另,原告主张被告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你院判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超过原告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芹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