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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巩文焕与晁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文焕,晁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20号原告:巩文焕,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晁文学,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巩文焕与被告晁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徐 芳人民陪审员  姬中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