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765号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笔人:吴英涛,董事长。被告: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高夙绨,总经理。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财产保全费2225元,由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X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