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胡晓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晓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1565号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大郭庄办事处下河头村综合楼112室。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枫。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公司)诉被告胡晓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如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晓枫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如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616元、违约金16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本市云龙区金色雅筑小区B01#-2-1201室业主,2014年11月15日办理上房入住手续。被告拖欠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期间的物业费1616元、违约金162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纳。被告胡晓枫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徐州市永润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和原告如家公司(乙方)签订金色雅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金色雅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本合同期限为上房前60日起至小区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附属物的接收、运行、保养、维修、管理和安全性、功能性维修,物业公共部位及小区内所有道路、公共场所、商业用房的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化的接收、养护和管理,车位、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上房和入住管理;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投标书承诺的质量标准,基本要求方面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房屋管理方面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栋、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方面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改做他用;对于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保证良好运行;护管服务方面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绿化养护方面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保证绿化成活率;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旱、防冻;保洁服务方面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袋装化,合理设置果壳箱,野广告及时清理;保持小区道路整洁,楼道内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1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住宅1.50元/月/平方米,商业(商铺)物业1.50元/月/平方米,已销售未入住的物业,从上房第二年起按物业费收费标准的70%收取;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应于通知上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小区的公共能耗费用单独立账,合理分摊,不列入物业管理费用;地下车库运行费和能耗费用列入地下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本小区内规划的地上车位为独立商品,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由乙方统一管理,车位固定使用人按车位2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可从停车费中按车位30元/个/月提取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固定使用人按车位4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管理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应交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物业服务费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双方还就物业服务目标和标准、承接与验收、使用与维护、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家公司开始为金色雅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二级项目内容与标准。2013年7月8日,被告胡晓枫对金色雅筑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签名确认。金色雅筑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物业服务费住宅(小高层)1.50元/月/平方米,一层1.2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1.50元/月/平方米,地下停车位40元/月/个,装潢垃圾处置费1元/平方米(上房时一次性交纳),公共能耗费600元/年/户(多退少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无论该物业是否使用、出租或空置,均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临时管理规约自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之日起生效。被告胡晓枫系金色雅筑小区B1#-2-1201室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89.76平方米。2014年11月被告办理上房手续,其尚欠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9.76平方米×1.50元/月/平方米×12个月×70%≈1131元。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013年7月徐州市永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原告如家公司签订的金色雅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金色雅筑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劳动报酬,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如家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为金色雅筑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胡晓枫为该小区业主,其应及时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若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应按应交金额的1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100元。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使其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专项特约服务,而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难以实现所有业主的认识完全一致,少数或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容易形成对其他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公平的局面。此外,物业服务还具有即时性、无形性、持续性、长期性等特点,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若整改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理性维权。业主如果有证据表明因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造成业主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令业主不满意的地方,但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判断,不应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应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一般情况下的服务瑕疵不应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积极改善物业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努力打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幸福家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晓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31元、违约金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胡晓枫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胡晓枫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