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与魏双宝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魏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魏双宝,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双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双宝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66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魏双宝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魏双宝外出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的意见,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水鱼审判员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