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荣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荣,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杨明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世荣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5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世荣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至2017年3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8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23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平安金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4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