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修元,陈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修元,陈晓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60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负责人:曲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俊、沈春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修元,男,汉族,195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晓莉,女,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陈修元、陈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陈修元已于2016年8月11日死亡,陈修元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起诉。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30元,予以退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