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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申请雷廷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4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雷廷祥、何元梅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13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贵、郭志英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374.27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二、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雷廷祥、何元梅名下共同共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已设定抵押,轮候查封)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三、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雷廷祥名下所有的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