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仉军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军,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868号原告:仉军,男,1961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张伟,男,住庆安县。仉军诉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仉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仉军负担。审判员 邹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