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时龙,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初20号原告左时龙,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5520052481。法定代表人傅显城,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时龙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左时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时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时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李昌斌人民陪审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