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海兴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石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海兴晟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石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28号原告:西安中海兴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窈窕,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石良,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海兴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石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海兴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海兴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计792.5元,由原告西安中海兴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冰倩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郝冰倩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