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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淑兰与被执行人孙盈、杨秀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淑兰,孙盈,杨秀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葛淑兰。被执行人孙盈。被执行人杨秀茹。申请执行人葛淑兰与被执行人孙盈、杨秀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