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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异46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负责人:江宇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宁,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府二街99号新天府国际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032294P。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镇红星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68416981-8。法定代表人:王迪军。被执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支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5-1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0912-3。法定代表人:陈永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异议。审判长 陈 洲审判员 凡维佳审判员 周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