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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王彦宇、赵欣、王海燕、王诗涵、赵一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彦宇,赵欣,王海燕,王诗涵,赵一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51号原告:李伟,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纪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振峰,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宇,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妮,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欣,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燕,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本厚,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诗涵,女,2005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妮,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一诺,女,201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妮,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与被告王彦宇、赵欣、王海燕、王诗涵、赵一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吕江晖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