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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仕强、时保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仕强,时保义,姜小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仕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泽法(王仕强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时保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小翠。再审申请人王仕强因与被申请人时保义、姜小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9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仕强申请再审称:(一)时保义、姜小翠将购房款2万元支付给中介宗成芳,但宗成芳未将该款项支付给王仕强。在明知王仕强与案外人张淑清已于2015年9月16日离婚的情况下,时保义、姜小翠将1万元购房款通过中介给了案外人张淑清,另外2000元现金购房款也没有给付王仕强。(二)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邮寄地址的情况下就邮寄送达,在送达未果后即认定王仕强拒收传票,没有法律依据。(三)银行人员在没有王仕强同意的情况下即为王仕强办理银行卡并确定该账号为接收按揭贷款的唯一账号。时保义、姜小翠、银行人员与案外人丁春和恶意串通,丁春和通过诉前保全的方式冻结了上述账号,使35万元购房款被冻结。(四)时保义、姜小翠购房目的是帮助案外人丁春和非法索要赌债,并不是为了孩子上学。(五)时保义、姜小翠仅支付7.4万元购房款,其余款项均未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本院(2016)鲁02民终9054号民事判决;(二)依法驳回时保义、姜小翠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二)购房款是否支付完毕。关于第一个问题,一审法院在通过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未果后,于2016年6月22日到山东省即墨市嵩山二路X号X号楼X单元X户向王仕强直接送达,但王仕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一审法院依法留置送达,故一审送达程序合法,王仕强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第二个问题,王仕强主张其仅收到购房款7.4万元,但该主张与其开具收条载明收到定金1万元、购房款10.6万元,并协助时保义、姜小翠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相悖,一、二审判决认定姜小翠已经向王仕强支付定金1万元及购房款10.6万元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合同第三条第3项的约定,剩余购房款35万元由姜小翠通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于2015年11月26日按照约定将借款35万元转入王仕强名下账户,时保义、姜小翠即完成该笔款项支付义务,该笔款项被法院依法冻结,与时保义、姜小翠无关。故时保义、姜小翠已经按照合同完成购房款支付义务,王仕强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王仕强主张的银行未经王仕强同意即开立银行账户,时保义、姜小翠与案外人丁春和恶意串通问题,因王仕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主张依法不成立。综上,王仕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仕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召坤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