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木英、陈圣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木英,陈圣煜,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木英,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大洲游泳馆对面)。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圣煜,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大洲游泳馆对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负责人:王波,行长。上诉人李木英、陈圣煜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木英、陈圣���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木英、陈圣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池审判员 王欣欣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林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