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4056吴莲南与刘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莲南,刘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056号申请执行人吴莲南,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刘美金,女,汉族,1959年4月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吴莲南与刘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莲南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6673元,执行费用1066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美金对位于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09、117、121室的房地产拥有实际所有权,具体有调查笔录、吴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相佐证,故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对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09、117、121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姑苏字第××号)进行查封并依法进行评估,经苏州中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地产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135000、2433800、1607100元。2016年8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09、117、121室的房地产。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二次拍卖,此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1755600、1362928、899976元。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陈群英(身份证:)、肖菊红(身份证号码:)、陆萍萍(身份证号码:)以17556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09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姑苏字第××号)的所有权;买受人吴莲南(身份证:)以1362928元竞得该位于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17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姑苏字第××号)的所有权。;买受人柯丽华(身份证号码M200484081)以899976元竞得该位于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21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姑苏字第××号)的所有权。现上述买受人均已支付全款,并取得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另查涉及被执行人为刘美金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多件,故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参与分配方案,全体债权人全部到会,均同意以本金计算进行参与分配,并且一致同意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为刘美金执行系列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109172元,支付申请执行费总计42585元,鉴定评估费53430元,公告费0元;支付执行中实际执行费用(实际保管费用及房租金)0元。总计205187元。第二步:一般债权受偿。被执行人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关于被执行人为刘美金的系列案件,本院在执行中对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09室、117室、121室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分别为313.5万元、243.38万元、160.71万元。后本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于2017年3月9日第二次拍卖活动中,拍卖成交,成交价分别为175.56万元、136.2928万元、89.9976万元。上述拍卖款项,扣除评估费用53430元、执行费42585元、诉讼保全费用109172元,后剩余3813317元。因参与分配的本金为6300000元,故分配比例为3813317/6300000≈60.52%,依照上述分配方案,本案可得款439480元(含诉讼费用15840元)。除上述已处置资产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付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美金对位于苏州石曲街99号万通商务广场109、117、121室的房地产拥有实际所有权,具体有调查笔录、吴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相佐证,后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本院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得款439480元(含诉讼费用1584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