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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121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惠,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客服经理。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28号增18号。负责人:劳伦特,该商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惠,该商场客服经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王玥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