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韩凤军与任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军,任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韩凤军,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任延彬,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韩凤军与被执行人任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59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延彬与申请执行人韩凤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借款5900元及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5975元,于2018年1月1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8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