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616号原告:张某。被告: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