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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616号原告:张某。被告: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