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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587号原告:刘某1,女,1985年1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2,男,3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刘某1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蒙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