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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金钢与马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钢,马春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27号原告:王金钢,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马春英,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钢诉被告马春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钢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435元,由原告王金钢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