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永志与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志,杜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38号原告:刘永志,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杜宇,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刘永志与被告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志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刘永志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