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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535号申请人王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刘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申请人陈某,女,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与被申请人刘某共有的的位××县号厅(产权证号:1XXXX号)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以所有的×××号德宝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与被申请人刘某共有的的位××县号厅(产权证号:1XXXX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德宝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