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亚卫与刘根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卫,刘根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亚卫,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韶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根群(又名刘根),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再审申请人刘亚卫因与被申请人刘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卫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偿还11万元借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过款,该借条系申请人父亲刘小吉在经营煤场期间与被申请人就清偿煤炭款余款所形成,由申请人替父亲出具的“借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实际借贷关系。11万元借款申请人父亲刘小吉已经清偿完毕,70万元借款与本案没有联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亚卫分别于2013年7月28日及8月3日向刘根群借款合计110000元,并为刘根群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和一张10000元的欠条。故刘亚卫依法应当偿还刘根群11万元借款。刘亚卫主张其父亲刘小吉已经清偿完毕,但刘根群举证在2015年3-5月期间借给刘亚卫70万元,刘亚卫也不能举证证实其偿还本案借款中的那一笔款项系偿还了本案借款,且该11万元借条仍然在刘根群手中。故申请人主张已经还清借款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刘亚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