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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5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汤志亮与丽水市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亮,丽水市神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513号之二原告:汤志亮,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陈翥,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丽水市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物流区块(丽水商贸物流城货运专线集散中心A区,档口38、3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36686。法定代表人:叶伟林。原告汤志亮与被告丽水市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志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志亮负担。审 判 长  邬 勇审 判 员  刘战飞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