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8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佳木斯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624号原告:佳木斯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北。法定代表人:展秀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延河路。法定代表人:赫英伟,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万桦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1.5元,保全费1341元,合计3132.5元,由原告佳木斯金百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钟浩审判员 徐丽华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