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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庆军与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军,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军,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德州地区项目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静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瑞,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庆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庆军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庆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庆军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言江代理审判员  赵建军代理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