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康立民与王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立民,王迪,康立民,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康立民,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爱民区。被执行人王迪,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迪在单位工资款51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