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立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642号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661号。法定代表人:从雅兰。委托代理人:褚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孙立国,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