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林辉、谷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林辉,谷红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3号。负责人:柳耀正,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春刚、逄明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辉,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谷红敏,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被告林辉、谷红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义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