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小林与谭利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林,谭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叶小林,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谭利春,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叶小林与被执行人谭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90000元,案件受理费1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谭利春自愿向申请人叶小林支付借款19000元、承担法院诉讼费用163元,执行费用188元,合计19351元;二、支付期限:在2017年4月15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叶小林借款3000元,之后每个月偿还1000元,直至清偿全部借款为止;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所有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