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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陆幼芳与杜志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幼芳,杜志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幼芳,女,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志明,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陆幼芳因与被上诉人杜志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9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幼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陆幼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幼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陆幼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 磊审 判 员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