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华银与熊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银,熊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125号原告:李华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成,宜城市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海,个体。原告李华银与被告熊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华银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华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李华银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金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