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宁宁与杨鹤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宁,杨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7)黑8106民初183号 原告王宁宁,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建设农场。 被告杨鹤,男,1989年1月9���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建设农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宁与被告杨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宁以与被告杨鹤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宁宁与被告杨鹤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王宁宁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宁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宁宁负担。 审判员 付长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校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