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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刘德香、赵文富、张连荣、刘广文、赵彦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刘德香,赵文富,张连荣,刘广文,赵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397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B#4-8号。主要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刘德香,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赵文富,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连荣,女,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刘广文,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赵彦军,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刘德香、赵文富、张连荣、刘广文、赵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德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及罚息8995.56元,本息合计26995.56元;2.判令被告张连荣、赵彦军、刘广文、赵文富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4日,被告刘德香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德香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月利率9.498‰,逾期还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4.247‰计算。同日,被告刘德香在《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并确认合同的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发放了贷款。现第一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尚欠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6995.56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住所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并没有补正新的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辛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