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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玮与付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玮,付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70号原告:赵玮,男,198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婷,女,系原告妻子。被告:付轩,男,1992年2月21日生,住织金县。原告赵玮与被告付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玮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玮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