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玮与付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玮,付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70号原告:赵玮,男,198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婷,女,系原告妻子。被告:付轩,男,1992年2月21日生,住织金县。原告赵玮与被告付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玮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玮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