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千与被执行人舒孝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千,舒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汪千,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孝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千与被执行人舒孝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瑞刑初字第5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65003.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刘继刚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光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