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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与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杜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杜彦宏,位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70-1号原告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与光岳路交界处南。法定代表人:张小静,经理。被告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杜彦宏,经理。被告杜彦宏,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告位庆军,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杜彦宏之妻。原告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杜彦宏、位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