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与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杜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杜彦宏,位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70-1号原告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与光岳路交界处南。法定代表人:张小静,经理。被告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杜彦宏,经理。被告杜彦宏,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告位庆军,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杜彦宏之妻。原告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杜彦宏、位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