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国发、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东芦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发,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东芦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发,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东芦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兴金栋,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发与被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东芦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