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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小玉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242号原告:何小玉,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霞,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8号(锦天龙都AB)AB单元2层4号。主要负责人:王遵义,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付朝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玉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小玉负担。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