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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俐与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李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638号原告王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锋,男,身份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俐诉被告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