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俐与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李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638号原告王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锋,男,身份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俐诉被告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