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3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其青与被告赵英帝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青,赵英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3084号之一申请人:周其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赵英帝,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河南省南宫市,现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青与被告赵英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周其青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皖0826民初308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赵英帝银行存款、房屋或股权。现赵英帝已履行义务,周其青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周其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赵英帝在建行宿松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宿松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赵英帝所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古塔路XX号东方名居X幢XXXX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