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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何佳、何亚洲、何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何佳,何亚洲,何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26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苏晓霞,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何佳,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被执行人何亚洲,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被执行人何静,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本院执行申请人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何佳、何亚洲、何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