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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相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艳、被告人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相某至灌云县伊山镇美都新城小区,采用刀撬的手段,将受害人高某的苏G×××××宝马轿车前后徽标、车后525LI字标盗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徽标及字标价值人民币1083元。2、2017年1月初,被告人相某至东海县张湾乡锦绣家园小区,采用硬扳的手段,将受害人张某的苏G×××××荣威轿车前后牌照盗走,被盗牌照价值人民币100元。3、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相某至海州区东方纽约城小区,采用硬扳的手段,将受害人陈某的苏A×××××北京现代轿车前后牌照盗走,后又至新海花园小区将受害人王某1的苏G×××××福特轿车前后牌照盗走,被盗牌照每副价值人民币100元。4、2017年2月11日晚,被告人相某至海州区馨海名郡小区,采用硬扳的手段,将受害人王某2的苏G×××××广本轿车前后牌照盗走,后又将受害人夏某的苏G×××××起亚轿车前后牌照盗走,被盗牌照每副价值人民币1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相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相某至灌云县伊山镇美都新城小区,采用刀撬的手段,将被害人高某的苏G×××××宝马轿车前后徽标、车后525LI字标盗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徽标及字标价值人民币1083元。2、2017年1月初,被告人相某至东海县张湾乡锦绣家园小区,采用硬扳的手段,将受害人张某的苏G×××××荣威轿车前后牌照盗走,被盗牌照价值人民币100元。3、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相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纽约城小区,采用硬扳的手段,将受害人陈某的苏A×××××北京现代轿车前后牌照盗走,后又至新海花园小区将被害人王某1的苏G×××××福特轿车前后牌照盗走,被盗牌照每副价值人民币100元。4、2017年2月11日晚,被告人相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馨海名郡小区,采用硬扳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2的苏G×××××广本轿车前后牌照盗走,后又将被害人夏某的苏G×××××起亚轿车前后牌照盗走,被盗牌照每副价值人民币100元。另查,案发后,被盗宝马轿车前后徽标、车后525LI字标、苏A×××××牌照、苏G×××××牌照已由灌云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因由灌云县公安局扣押的原被盗车辆苏G×××××车牌,现更换其它车牌,故该苏G×××××车牌被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被害人高某、付某、张某、王某1、陈某、王某2、夏某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生效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相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相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月青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