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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彭小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勇,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梦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的凌晨,被告人彭小勇先后3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钱某联兴村“绍兴天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T2宿舍楼412室,以翻窗入室的方式,共窃得马某放在屋内的现金500余元、红壳南京牌香烟若干。2、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彭小勇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联兴村渔后180号租2,以伸手入窗的方式,窃得石谜成妻子放在窗边包内的现金580元。3、2016年12月2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彭小勇赶至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联兴村渔后215号,以攀爬入室的方式,窃得陆某放在柜子抽屉内的现金120元和软壳中华牌香烟半包。4、2017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小勇赶至绍兴市柯桥区“赣川香菜馆”,以翻墙入室的方式,窃得吴某放在店内的手表1只、现金50余元及雪碧、可乐、散装细粉干若干。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700元。案发后,涉案手表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吴某。综上,被告人彭小勇盗窃作案6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195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彭小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物品照片,钟表销售凭证、视频监控查看记录表、刑事判决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扣押及发还清单、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石谜成、沈某的证言,马某、陆某、吴某的陈述,钟表鉴定证书、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小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彭小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涉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彭小勇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彭小勇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小勇退赔给马伟人民币五百元、石谜成人民币五百八十元、陆建华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吴思求人民币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金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