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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包于平与重庆勤旭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于平,重庆勤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022号原告:包于平,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勤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804509X5。法定代理人:李勤,总经理。原告包于平与被告重庆勤旭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包于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包于平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包于平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