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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葛步艮与陈必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步艮,陈必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473号原告:葛步艮,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必勋,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葛步艮与被告陈必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葛步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步艮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步艮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葛步艮负担。审判员  陈以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