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钟建辉、周燕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钟建辉,周燕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3589373-2)。负责人:周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眺敏,男,该行员工。被告:钟建辉,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周燕红,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钟建辉、周燕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计361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欢 来源:百度“”